中国军警在线一官方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法制在线
当前位置:首页 > 浙江 > 法制在线 正文

个人信息保护将成为民事权利

2016-11-01 06:16:51 

  10月31日至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在10月31日的全体会议上,中国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在有近10个法律草案待审的密集日程中,作为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民法总则草案的二审受到舆论高度关注。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如今,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仅今年以来,电信诈骗见诸报端者不胜枚举:清华大学教授刚卖完房子,信息就被泄露,结果被诈骗1700多万元;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因接到诈骗电话而被骗走9900元后伤心欲绝,最终导致心脏骤停离世……

  就此,草案在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拟作为民事权利写入法律。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关于监护制度】

  此次二审稿对一审稿中涉及监护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二审稿扩大了监护人范围,除一审稿中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外,将“其他近亲属”也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二审稿还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

  草案一审稿对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恢复作了规定。

  李适时介绍说,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轻易恢复。同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还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为此,有必要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民法总则草案,当时的一审稿调整了法人的分类方式,由现行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修改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

  对于一审稿的法人分类方式,分组审议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不同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农村经济组织属于哪一类法人?刘振伟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形成了三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在一审稿找不到对应的法人类型和相关规定。

  据此,李适时在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中增加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关于儿童遭性侵起诉时效】

  近年来,随着媒体曝光多起儿童遭受性侵案件,延长受性侵儿童的索赔诉讼时效的呼吁越来越多。

草案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章节增加了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而根据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且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为1年,诉讼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意味着,一个遭受性侵害的儿童,若在其受侵害起1年内未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再想请求这项权利,就超过诉讼时效了。

  另外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一审稿从现行的10周岁改为6周岁,二审稿维持了一审稿的规定,6岁儿童仍可获一定民事行为能力。李适时在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称,经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